(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王某某,焦某某,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委托代理人曹铜华、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焦某某。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