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国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被告同意入赘到原告家,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很少说话交流,形同陌人,致使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故也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嗜好打牌、赌博,没有事业责任心,做装修房屋油漆工,总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经常遭业主投诉,2015年4月16日被告私自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没有答辩。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发夫妻感情不睦,故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及证据副本等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未提出答辩或反驳意见及证据。在庭审中,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嗜好打牌、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夫妻感情矛盾,均有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嗜好打牌、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也不存在其他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感情、互让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淑娇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