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秀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346号罪犯陈秀兰,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蒙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兰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和学习,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陈秀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所认定罪犯陈秀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现有的刑期、分数和改造表现,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