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冬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73号罪犯韩冬彬,别名韩非,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韩冬彬及同案被告人魏占利、范学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冬彬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2月14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冬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