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敬伟、于萍与许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伟,于某,许成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胡敬伟,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某,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成江,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敬伟、于某诉被告许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敬伟、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敬伟、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敬伟、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