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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湘珍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湘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5号罪犯姚湘珍,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4)永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院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4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姚湘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7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姚湘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湘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湘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湘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黄仲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