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淑春与伍代福、重庆市浦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张淑春,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委托代理人臧培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伍代福,男,1971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浦财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包家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李忠。委托代理人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春与被告伍代福、重庆市浦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宪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春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原告张淑春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