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德松与宗玉章、冯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松,宗玉章,冯福林,刘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29-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松。被执行人宗玉章。被执行人冯福林。被执行人刘俊荣。申请执行人周德松与被执行人宗玉章、冯福林、刘俊荣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