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葛某甲、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99号原告:周某。被告:葛某甲。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