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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葛某甲、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99号原告:周某。被告:葛某甲。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