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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惠与林某民、利某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惠,林某民,利某娴,林某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李某惠,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被告:林某民,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被告:利某娴,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被告:林某经,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惠东县,关于原告李某惠诉被告林某民、利某娴、林某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某经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 判 长  钟广鸣审 判 员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