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廖慧、张斌等与蒋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慧,张斌,蒋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755-1号原告廖慧。��告张斌。被告蒋宁(曾用名:蒋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慧、张斌诉被告蒋宁(曾用名:蒋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慧、张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蒋宁(曾用名:蒋秋菊)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原告廖慧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D3栋1单元1001号房为其与原告张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慧、张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廖慧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D3栋1单元1001号房。2、查封被告蒋宁(曾用名:蒋秋菊)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员陈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