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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于忠元与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景阳大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元,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景阳大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于忠元,男性,1965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龙泉镇富国村。诉讼代理人邱江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齐宪芳。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景阳大路支行,住所长春市景阳大路,负责人付晶,行长。诉讼代理人张嘉麟,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成祥,公司律师。本院在审理于忠元诉被告吉林省隆鑫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景阳大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初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