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刚与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4285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4285部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340号原告胡刚。委托代理人赵海凌。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西首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育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285部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刚与被告诸城市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4285部队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洪芳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