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宝刚诉被执行人李志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刚,李志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刚,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李志禹,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洼县西安镇林业站职工,住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刚与被执行人李志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宝刚与被执行人李志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