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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梅阳金、董水霞、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梅阳金,董水霞,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8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被告梅阳金。被告董水霞。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梅阳金、董水霞、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涉嫌犯罪已被九江市庐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