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温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乙。原告温某甲诉被告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且被告无理取闹,打骂原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离婚;2、原告取回陪嫁物品;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甲虽诉请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对再次建立起来的家庭应更加珍惜,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消除隔阂,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