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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63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6月20日生。被告常某,男,1973年7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被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