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63号原告赵某,女,1975年6月20日生。被告常某,男,1973年7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被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