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早上,被告人叶某驾驶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沿定海区鸭东线由北往南行驶,6时25分,途径鸭东线与岑港街道小涨次村道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往西穿越人行横道的行人金追芝(女,62岁,系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金追芝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叶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舟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后认定:叶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汪某、施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叶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叶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顾凌晓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人民陪审员 何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