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三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19号原告宁某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