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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三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三初字119号原告宁某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