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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学英,李文忠与李碧霞,李震宇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忠,刘学英,李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申请执行人刘学英。被执行人李碧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碧霞银行存款1629.42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