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12月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某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