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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骆元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34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英(一般授权),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邬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