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岗与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东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岗,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东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洪岗,男。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凯,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化杰,该镇副镇长。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东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恩伟,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伊同壮,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岗与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东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岗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岗以“我已与二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洪岗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洪岗负担。审判长 孙春延审判员 吴 忧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凡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