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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家洪与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洪,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231号原告王家洪。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旸,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朱林镇五联村1号。法定代表人戴美生,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家洪诉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鹏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洪的委托代理人孙秦霞、夏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洪诉称,2011年9月,原告开始在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工种为出釜工,工资约定为4000元/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一年多,被告欠原告工资达四万元。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0元,尚有20000元未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家洪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家洪现金人民币合计为肆万元整,出釜工工资。”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家洪提交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载明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欠王家洪工资款40000元,原告王家洪向法庭陈述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余20000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家洪劳务工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坛市宏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3×××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