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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斌武与张馨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武,张馨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李斌武,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馨木,女,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武与被执行人张馨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斌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