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繁昌县繁荣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繁荣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1390631-2。法定代表人:汪安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繁荣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61035077-X。法定代表人:艾永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繁昌县繁荣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