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邹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