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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运君与曹永红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赵运君,女,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曹永红,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运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已执行0元。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永红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赵运君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