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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西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珍,高慧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珍被执行人高慧靖本院在执行李西珍申请执行的(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西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执字第004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