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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成民与扆转民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成民,男,1957年生。被告扆转民,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民诉被告扆转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民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民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