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成民与扆转民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杨成民,男,1957年生。被告扆转民,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民诉被告扆转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民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民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