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寒固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庞利平与李素仙、王丽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寒固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王某甲,系被告李某甲之女。被告王某乙,系被告李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甲。被告王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