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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寒固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庞利平与李素仙、王丽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寒固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王某甲,系被告李某甲之女。被告王某乙,系被告李某甲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甲。被告王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