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段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朱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男。系朱某甲父亲。被告:段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段某乙,男。系段某甲父亲。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段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乙、被告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甲诉称:朱某甲系朱某乙与段某甲的婚生女儿,2013年4月12日,朱某乙与段某甲在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朱某甲归朱某乙抚养,但当时对抚养费没有约定。之后,段某甲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故朱某甲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段某甲从2013年5月起支付朱某甲每月抚养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段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朱某乙与段某甲婚姻破裂,朱某乙是过错方。双方协议离婚时,段某甲将婚前财产和婚内共同财产都给了男方,以此折抵朱某甲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朱某甲归朱某乙直接抚养,段某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朱某甲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段某甲质证如下:1、朱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朱某甲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朱某甲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段某甲质证:没有意见。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某乙与段某甲已经离婚的事实。段某甲质证:没有意见。3、离婚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朱某甲归朱某乙抚养,但没有约定抚养费的负担。段某甲质证: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协议书约定了朱某甲归朱某乙抚养,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多次向朱某乙强调抚养费由朱某乙承担。离婚协议中“在抚养女儿期间遇到特定时期的经济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共同承担”的意思就是抚养费由朱某乙一方负担。段某甲未举证。本院认证如下:朱某甲所举证据1、2,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所举证据3,段某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具有客观性。协议上约定离婚后女儿归男方直接抚养以及在抚养女儿期间遇到特定时期的经济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共同承担,综合来看双方当时对抚养费作出了明确由朱某乙一方承担的约定,故朱某甲以该份证据证明朱某乙和段某甲在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负担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朱某甲系朱某乙与段某甲的女儿。2013年4月12日,朱某乙与段某甲在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二、……1、双方于2010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朱某甲,离婚后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3、在抚养女儿期间遇到特定时期(如大病、上大学、结婚等)的经济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共同承担。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具、家电,除一台海尔29寸彩电、海尔挂壁空调一台、9.7寸平板电脑一台归女方所有,其余的归男方所有。……朱某甲自2011年开始至今一直就读于泾县风车娃幼儿园。学费约1300元/学期。本院认为:朱某乙与段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第二条关于子女抚养中的第1项约定离婚后朱某甲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同时在该条下的第3项约定在抚养女儿期间遇到特定时期(如大病、上大学、结婚等)的经济费用,由双方重新协商共同承担,结合1、3两项综合来看,当初朱某乙和段某甲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朱某甲的抚养费作了由朱某乙一方负担的约定。段某甲关于离婚时曾与朱某乙约定朱某甲的抚养费由朱某乙一方负担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的离婚协议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没有证据显示朱某甲的学习、生活等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增加抚养费,故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