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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森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王俊鸿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武汉森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24栋2单元301房。法定代表人王俊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森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3月25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森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5971418,出票日期为2014年08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十堰)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森瑞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赵 焱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