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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与谷仁俊、谷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谷仁俊,谷仁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00184号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经营者庄君雄,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仁俊,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谷仁杰,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与被告谷仁俊、谷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