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音与齐永长、王立东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音,齐永长,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周音,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永长,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东,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永长、王立东银行存款37159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