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庄支行与崔秀兰、汤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庄支行,崔秀兰,汤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39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庄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袁庄东路12号。负责人张剑,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宗慎勇,袁庄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崔秀兰。被执行人汤建国。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庄支行(以下称袁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秀兰、汤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崔秀兰应偿还申请人袁庄支行借款本金41415.54元、支付利息8451.62元,合计人民币49867.16元。被执行人汤建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崔秀兰、汤建国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汤建国名下存款14205.42元,扣留执行费263元,余款14205.42元交付于申请人。经上门执行,被执行人崔秀兰、汤建国均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经电话联系之后,被执行人崔秀兰主动汇款5000元,其余未有给付。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9205.42元、执行费263元,尚余执行款6986元未能履行到位(申请人系统显示的未履行本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扣划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汤建国名下银行存款14468.42元,被执行人崔秀兰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元。其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上门执行,被执行人汤建国、崔秀兰均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秋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