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芳,高素红,苏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芳,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素红,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苏金友,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被执行人高素红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芳与被执行人高素红、苏金友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玉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