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6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京鑫升化工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鑫升化工有限公司,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604-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鑫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负责人:刘炳先,该厂厂长。南京鑫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全椒县天彩机械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执字第00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