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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执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海涛申请执行韩志刚、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2)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涛,韩志刚,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6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涛,男,被执行人韩志刚,男,被执行人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魏村。法定代表人张莎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陈海涛申请执行韩志刚、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韩志刚、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志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志刚所有的位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清华南园小区1号楼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一处。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沁阳市华融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2015年5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X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XX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1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