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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经衢州雷博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劳派遣至浙江省邮政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小湖南支局(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工作,2011年6月担任小湖南支局局长,2013年2月调离小湖南支局,2013年9月被衢州市分公司辞退。(一)诈骗犯罪事实2012年8月29日,李某清到小湖南支局办理保险业务,刘某甲遂编造基金任务重的借口,要求李某清帮助完成购买基金任务,李某清信以为真答应购买基金,刘某甲带李某清办理了邮政储蓄的网上银行手续,然后将李某清带到员工陈某的宿舍,用宿舍中的笔记本电脑从李某清的帐户(60×××06)转了99998元钱至其的工资卡帐户(62×××12),并出具证明给李某清,约定一年到期时归还。之后刘某甲将99998元用于玩网络游戏、支付其前妻学习美甲技术的开支等。一年期后,李某清要求赎回基金,刘某甲编造该基金是二年到期予以拖延。二年期后,李某清再次要求赎回基金,刘某甲利用互联网的短信平台,以基金公司的名义给李某清发短信称该基金将赎回,继续欺骗李某清。后李某清得知刘某甲已被辞退,即将该情况反映到衢州市邮政分公司,刘某甲在公司的催促下,于2014年9月25日到李某清家商量还钱。10月1日后,刘某甲因无法还款,遂将其在衢江区樟潭街道所租的手机贴膜店摊位转让并将手机关机。(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2004年,因衢州市烟草公司委托衢州市邮政分公司小湖南支局代收湖南镇、举村乡、岭洋乡一带香烟零售户的进烟款,该支局遂为香烟零售户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存折、借记卡,但为了在偏远乡镇香烟零售户进烟款不够时,投递员代交进烟款方便,该支局私自将本应交给香烟零售户的借记卡发还一部分后存放在单位内,被告人刘某甲接任小湖南支局长时,遂将该批借记卡拿到其办公室抽屉中保管。2013年2月,刘某甲从小湖南支局调离时将一张顾某的借记卡(62×××62)私下带回家。2014年9月15日,刘某甲在事先知道密码的情况到中国农业银行衢江支行的ATM机中取出6000元用于交房租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10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清和顾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7月经衢州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派遣至衢州市邮政局工作,2011年6月担任衢州市邮政局小湖南营业所负责人,2013年3月调离小湖南营业所,2013年9月被衢州市邮政局解除劳动合同。(一)诈骗犯罪事实2012年8月29日,李某清到小湖南营业所办理保险业务,刘某甲遂编造基金任务重的借口,要求李某清帮助完成购买基金任务,李某清信以为真答应购买基金,刘某甲带李某清办理了邮政储蓄的网上银行手续,然后将李某清带到员工陈某的宿舍,用宿舍中的笔记本电脑从李某清的帐户(60×××06)分二次转了99998元钱至其的工资卡帐户(62×××12),并出具证明给李某清,约定一年到期时归还。之后刘某甲将99998元用于玩网络游戏、支付其前妻学习美甲技术的开支等。一年期后,李某清要求赎回基金,刘某甲编造该基金是二年到期予以拖延。二年期后,李某清再次要求赎回基金,刘某甲利用互联网的短信平台,以基金公司的名义给李某清发短信称该基金将赎回,继续欺骗李某清。后李某清得知刘某甲已被辞退,即将该情况反映到衢州市邮政局,刘某甲在单位的催促下,于2014年9月25日到李某清家商量还钱。10月1日后,刘某甲因无法还款,遂将其在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所租的手机贴膜摊位转让并将手机关机。2014年10月25日,李某清向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乌溪江派出所报警。(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2004年,因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分公司委托小湖南营业所代收湖南镇、举村乡、岭洋乡一带香烟零售户的进烟款,该所遂为香烟零售户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存折、借记卡,但为了在偏远乡镇香烟零售户进烟款不够时,投递员代交进烟款方便,该所私自将本应交给香烟零售户的借记卡发还一部分后存放在单位内,被告人刘某甲接任小湖南营业所负责人时,遂将该批借记卡拿到其办公室抽屉中保管。2013年2月,刘某甲从小湖南营业所调离时将一张顾某的借记卡(62×××62)私下带回家。2014年9月15日,刘某甲在事先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到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的中国农业银行衢江支行的ATM机中取出6000元用于交房租及消费,后将该借记卡丢弃。2014年10月8日,顾某报警。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10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清和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提押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帐户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衢州市邮政局文件等,证人郑某甲、陈某、毛某、张某、廖某、徐某、董某甲、董某乙、刘某乙、郑某乙、余某、洪某、郎某的证言,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犯罪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罗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