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善友与朱传兵、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友,朱传兵,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王善友,男,汉族,1983年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被告:六安南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善友负担。审 判 长 胡晓梅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