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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池庆明与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庆明,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池庆明,农民。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旭熙,经理。被告:金品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庆明与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庆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疃镇滕家河村的12米集装箱板房三个,保全金额25189.9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村南集装箱六个(详见清单)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金品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诉讼、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