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汉丽与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804-1号原告陈汉丽,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0号3栋2-501房,身份证号码:452523196810110020。被告何金(曾用名:何新波),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平乐镇平乐村中乐队70号,身份证号码:4525271962101412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丽诉被告何金(曾用名:何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金(曾用名:何新波)名下价值人民币6491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东境组团2-D号楼2单元0303号房及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汉丽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陈汉丽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东境组团2-D号楼2单元0303号房。2、查封原告陈汉丽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轿车。3、查封被告何金(曾用名:何新波)名下价值人民币6491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