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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苗某某,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文书。委托代理人李娜,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2014年张某某与苗某某协议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张某某离婚后为苗某某承担5年租房的房租。现上述事实发生了变化,苗某某欲移民国外,不需要在国内租房,苗某某对于此事从未告知张某某,苗某某在签订协议时涉嫌欺骗、隐瞒。请求:解除离婚协议第四条。苗某某辩称: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瑕疵。张某某允诺给付租金且已经出具欠条,给付租金具有补偿性质。张某某称苗某某移民国外,涉嫌欺骗,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苗某某于2014年6月4日在道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作为对苗某某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张某某承诺离婚后为苗某某承担5年租房的租金;第一年自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张某某已配合苗某某支付租金15000元,包括中介费600元;第二年至第五年张某某应付的租金,张某某应于每年5月1日前交付苗某某;如果张某某发生违约,则按每年应付租金14400元的10倍赔偿苗某某。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承诺对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2014年6月4日,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张某某今欠苗某某房屋租金57600元,分别定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5月1日前还款,每次偿还14400元,4次偿还完毕。张某某已按约定给付苗某某第一年度租金144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与苗某某在离婚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作为对女方离婚后的财产补偿,男方承诺离婚后为女方承担5年租房的租金。此约定说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是财产分割条款,如果未发现订立此条款时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张某某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苗某某将移居国外,在订立此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因此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