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根民与王永红包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46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赵某某与王某某包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保证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7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5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有无可供踩踩踩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执字第00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