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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希广与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广,杨海峰,杨陆峰,杨淑峰,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杨希广,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杨庄克乡杨庄克村。申请执行人杨海峰,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杨庄克乡杨庄克村。申请执行人杨陆峰,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杨庄克乡杨庄克村。申请执行人杨淑峰,女,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杨庄克乡杨庄克村。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高新区马路东东街**栋*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希广等人与被执行人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