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特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双红服装服饰厂与胡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双红服装服饰厂,胡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3556号申请人北京市双红服装服饰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号。法定代表人白连友,厂长。被申请人胡燕,女,1967年3月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双红服装服饰厂(以下简称双红服装厂)与被申请人胡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双红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白连友,被申请人胡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14日,胡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双红服装厂支付胡燕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工资9000元;二、双红服装厂支付胡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三、双红服装厂支付胡燕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000元。2015年3月5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仲字(2015)第79号终局裁决:一、双红服装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胡燕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工资1103.46元;二、双红服装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胡燕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23.01元;三、双红服装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胡燕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3.46元。双红服装厂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其申请理由是:门头沟区仲裁委是在双红服装厂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仲裁程序违法,且胡燕与双红服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胡燕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查,门头沟区仲裁委在向双红服装厂送达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出庭通知书等手续时,仅向胡燕提供的位于门头沟区琉璃渠附近所谓的“双红服装厂的经营地址”进行了送达,未向双红服装厂的住所地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双红服装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仲字(2015)第79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十元,由胡燕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