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娟诉被告陈勇、陈俊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娟,陈勇,陈俊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周玉娟,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陈俊才,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娟诉被告陈勇、陈俊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娟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周玉娟负担。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