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李进华、赵玲彩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李进华,赵玲彩,吴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3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冯卫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进华。被执行人赵玲彩。被执行人吴萍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23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进华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金沙路33弄5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07996.25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进华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金沙路33弄5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