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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金涛与陕西洋洋新时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涛,陕西洋洋新时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董金涛,籍住陕西省乾县。被告:陕西洋洋新时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12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涛与被告陕西洋洋新时代营销策划营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涛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金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聪 来源:百度“”